取得商標

各國商標法規介紹


標識別性

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


獨創性標識

「獨創性標識」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其為全新的創思,對消費者而言,並未傳達任何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僅具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故其識別性最強。

從競爭的角度觀之,這類標識既不是競爭同業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他相關說明,賦予排他專屬權,不會影響同業的公平競爭,自得准予註冊。

核准案例:

  • 「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 「震旦」使用於電信加值網路之傳輸服務。
  • 「普騰」使用於電視機、音響商品。
  • 使用於汽車、客車商品。

任意性標識

「任意性標識」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因為這種型態的標識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不具有商品或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

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因為其他競爭同業在交易過程中,沒有使用這些與商品或服務毫無關聯的詞彙或事物之必要,因此賦予排他專屬權不會影響同業的公平競爭,故得准予註冊。

核准案例:

  • 「蘋果APPLE」、「黑莓BlackBerry」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器商品。
  • 「風信子」使用於杯、碗、盤商品。
  • 「向日葵」使用於太陽能收集器商品。
  • 「春天」使用於餐廳、旅館服務。
  • 使用於磁磚、地磚、壁磚商品。
  • 使用於衣服商品。

暗示性標識

「暗示性標識」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暗示性的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描述不同,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

這種類型的標識,不是競爭同業必須或自然會選擇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特徵的標識,通常還有其他較直接的說明文字或圖形等可供使用,因此賦予排他專屬權不影響同業公平競爭,得准予註冊。

核准案例:

  • 「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 「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 「克潮靈」使用於除濕劑商品。
  • 「靠得住」使用於衛生棉商品。
  • 「足爽」使用於香港腳藥膏商品。
  • 使用於椅子、搖椅、課桌椅商品。

識別性的判斷

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