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专利Q&A /智财局

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
可以。
计算机软件基本上为算法实施方式之一种,若将计算机软件所执行之步骤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整体观之,其算法之实施涉及技术领域之技术手段者,则该计算机软件可为专利法保护之目标。至其审查规定,请参考「专利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九章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
概念是否为专利保护的目标?
专利不保护概念,必须揭露具体可行的技术内容,并可供该领域人士据以实施者,才可获得专利保护。
产品检验的方法是否为专利保护的目标?
产品检验方法只要为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均可成为专利保护之目标,但是若利用与自然法则无关之人为规则与方法,则不可取得专利。
色彩是否为设计专利保护目标?
依专利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色彩属设计专利目标之创作内容。
申请之设计包含色彩者,应另附该色彩应用于物品之结合状态图,并叙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业色票编号或将其色彩样本作成色卡。
文字是否可以当作花纹?
专利法中所称之花纹,系指物品表面装饰用之线条或图纹而言,单纯的文字原则上不视为花纹,但可为花纹之构成要素。
大楼外观或景观设计,是否可以申请取得设计专利?
设计专利之物品,原则上必须为有体物,能被一般消费者独立交易之客体,须有固定形态且为动产。建筑物为不动产,不得为设计专利之物品。大楼外观或景观设计亦非属设计专利之物品。
产品要外销国外,是否须在当地申请专利?
专利是属地主义,必须要在当地取得专利权才会获得保护。
提出专利申请案后,多久可以取得专利申请案号?
申请人若亲至智慧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各地服务处送件,当场即可获知专利申请案号。如以挂号邮寄方式送件,一般时程约需2至3个工作日,智慧局于收件后即予编号。
申请人可约于1星期后电洽智慧局专利服务台及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务处查询专利申请案号。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得否为专利申请人?
经认许之外国公司系以分公司型态在我国境内营业,其提出专利申请时,仍应以该外国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惟得以其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为代表人提出申请,如以其在我国境内营业所为申请人地址,得不以委任专利师或专利代理人办理为必要。
何谓新颖性优惠期?
申请专利之发明或新型于申请日之前如已见于刊物、已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原则上即因已公开而成为先前技术之一部分,应丧失新颖性;但如系(1)因研究、实验目的(2)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3)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漏者则可主张新颖性优惠期。
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叙明相关事实,则例外认为与该公开事实有关之技术不构成先前技术之一部分而不丧失新颖性,但前述(3)之事由不限于申请时即须叙明,此6个月期限即称为新颖性优惠期。设计亦有相类似之规定,惟设计为外观之设计,并无研究、实验之问题,故研究及实验不是主张优惠期之事由。
何谓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
专利法规定之「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必须为政府单位列名或政府单位协办或委托办理之展览会,如非属官方单位,亦无政府明定给予认可之地位者,即无专利法第22条规定之适用。
若申请时就已制作了模型或样品,是否可于申请时就一并送智慧局,无须等智慧局通知补送时再予提出?
智慧局于审查时,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限期通知申请人为必要之实验、补送模型或样品。
换言之,因专利之实体审查系以书面审查为主,申请人如已制妥模型或样品,不须于申请时一并提送,只须于申请书内载明,俟审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而通知时再行补送即可。
发明申请案于公开后公告前,如有第三人实施其专利,如何请求补偿?
依专利法第40条规定,若发明申请案公开后,有第三人为商业上实施者,申请人曾经以书面通知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而于通知后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得于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告后,请求适当之补偿金。
对于明知发明专利申请案已经公开,于公告前就该发明仍继续为商业上实施之人,亦得请求。但诉请补偿之要件是否相当及数额,则由法院判决认定。惟应注意,补偿金之请求权,自公告之日起算2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何谓发明申请单一性?
每一申请专利之发明应各别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申请人、公众及智慧局在专利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及行政上之便利,对于两个以上发明应各别提出申请,此即申请之单一性。
原则上一发明一申请,只有在例外情形即两个以上之发明于技术上相互关联而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得于一申请案中提出申请。至于何谓广义发明概念,可参考智慧局「专利审查基准」。
何谓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指同一发明有两个以上申请案,无论是于不同日或同日申请,无论是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请,或无论是否请求实体审查,仅能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且不得授予两个以上专利权。
如果有先申请的专利尚未核准,后申请的却准下来的情形,智慧局如何处理?
依据专利法之规定,同一发明、创作只能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
如果先后二案申请保护之范围确属相同,则纵然有误准后申请案的情形发生,后申请案也会因第三人提起举发或由智慧局依职权审查而被撤销专利。
何谓新型专利技术报告?
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由于未对是否合于专利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安定性及不确定性。
若新型专利权人利用此一不确定的权利而不当行使之,可能产生权利滥用之情形,对第三人的技术利用及研发带来相当大的危害,爰定有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
依专利法第103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可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以厘清该新型专利是否合于专利要件之疑义,惟该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性质,系属机关无拘束力之报告,并非行政处分,仅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酌。
若任何人认该新型专利有不应核准专利之事由,应依专利法第107条规定提起举发,始能撤销该新型专利权。
何谓创作性?
设计是对物品外观之创作,因此并无如发明或新型进步性之概念,但设计仍须符合创作性之要件,设计虽具有新颖性,但其创作为其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艺易于思及者,仍不得依专利法申请取得设计专利,此即创作性。
专利权的保护是否从申请日开始?
不是。专利权的保护是从核准公告之日给予专利权,此时才开始受保护。
何谓举发?
对于专利权,除涉及权利归属问题,限由利害关系人提起外,任何人认为其有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者,皆得提起举发,请求撤销该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效力为何?
依专利法第56条规定,物品专利权人,除专利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
方法专利权人,除专利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
发明专利权范围,以说明书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并得审酌发明说明及图式。
举发期间,专利权是否有效?
在举发期间,专利权仍然有效,并不因为有举发程序而发生失权之效力。故专利权人仍应按时续缴年费,以维持专利有效性。

 

商标 Q&A /智财局

商标保护目的
「商标」俗称为品牌或牌子,可以区别辨识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特定来源,为避免混淆误认以维护商标权人权利及消费者利益,并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工商企业的正常发展,故商标法明定他人不得注册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注册商标之行为。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注册保护原则与例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系采注册保护制度,亦即厂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必须依法申请注册始能获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我国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亦可以排除他人不当使用而有致减损其商标识别性或信誉的情形,而不以注册为保护要件。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指权利的取得系依申请的先后加以审查,故于同一或类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者,应由先提出申请者取得注册)。
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指定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惟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得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
什么是「商标」?
「商标」指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随着经济文明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的型态可能为包装设计、立体实物、声音,甚至为气味等,我国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但无论如何,各国商标法的最低要求,它须具有能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征。
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除传统上商品或其包装、容器平面上所标示的商标外,另有立体、颜色及声音等特殊形态的商标。
立体商标:
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例如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已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即可注册为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资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
声音商标:
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
什么是团体商标?
团体商标,顾名思义系指表彰某个团体成员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农会、渔会或其他协会、团体得注册团体商标,而其成员所产制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皆可加以标示该团体商标,使该团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得与他人相区别。除一般团体商标外,申请人亦得以地理名称申请注册为产地团体商标,主要系 指地理区域界定范围内所成立之团体会员共同使用该地理名称为商标,以表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
团体商标本质上仍属商标,其与商标主要不同在于团体商标使用,系由团体的各个成员将团体商标使用于团员的商品或服务上,而非用以表彰单一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什么是产地团体商标?
产地团体商标系表彰来自特定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之质量或特性,亦即该地理名称经由长期使用已累积一定之声誉,使消费者一看到该地理名称,即可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产生联想,因而具有产地团体商标章之识别性,并由地理区域界定范围内所成立之团体会员共同使用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 经本局核准注册之产地团体商标,例如 金门县农会所注册之「金门酒糟牛肉」产地团体商标。
产地团体商标之申请、审查等相关规定,请参考「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
什么是证明标章?
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的标志,依其证明的内容可分为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或其他事项的一般证明标章,以及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来自于特定地理区域,并具有特定之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的产地证明标章。前者,如:台湾精品标志、UL电器安全、ST玩具安全标志、百分之百羊毛标志,及「防火标章」、「节能标章」等,皆是一般证明标章。后者,如:「池上米」、「南投县鹿谷乡公所冻顶乌龙茶认证标章」、「嘉义县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标章」等是产地证明标章。
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申请注册产地证明标章,应以具有证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源自于该特定地理区域之资格或能力者为申请人。
而证明标章之使用,即指证明标章权人为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之意思,同意他人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标示该证明标章。
什么是团体标章?
所谓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的组织或会籍,即指一般会员标章而言,如狮子会、扶轮社、政党组织等皆可申请团体标章以代表该组织或其会员身分。
「团体标章」乃纯粹表彰团体组织本身或其会员身分,由团体或其会员将标章标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故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较无直接关系,而团体商标所表彰者系其成员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务,二者本质上仍属有别。
什么是产地证明标章?
产地证明标章系指证明标章之证明内容,系为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来自于特定地理区域,并具有特定之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者。产地证明标章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可以是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酒,及工艺品等。其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地理来源具有相关连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务确实源自该地理区域,及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务所具备之质量、声誉或特性与该地理环境之自然或人文因素相关连。例如:商品产出之特性、质量与该地理环境的土壤、气候、风、水质、海拔高度、湿度等特殊自然因素有关之陈述与证据。此外,如果产品本身与当地或地区传统、公认的制造过程、产出方法、特殊的制造技巧等人文因素相关连者,亦可申请产地证明标章。
经本局核准注册之产地证明标章,例如 台东县池上乡公所注册之「池上米」证明标章、「南投县鹿谷乡公所冻顶乌龙茶认证标章」证明标章及「嘉义县政府阿里山高山茶标章」证明标章
商标要如何设计,才能吸引消费者眼光?
为使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与特性,设计商标应着重以下各点:
(1)应具特别性
商标若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在众多的同类商品中自能凸显自己的商品,使消费者产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别性的商标一般较易懂、易念、易记。例如稳洁、一匙灵、好自在等。
(2)应具象征性
商标若将公司的经营理念、产品特性、功能、性质反映在商标内,使消费者从商标就可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及产品特性。
例如「美好挺」使用于衣服,「克蟑」使用于杀虫剂均能完全显示产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卫浴设备的「和成HCG」,原来为生硬、刻板的印刷体,后来改为字母线条优美、柔和并具现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经营理念-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设计到商标中。
(3)应具独创性
商标若非沿用既有的词汇或事物而系运用智慧独创所得。例如计算机商品的「IBM」,音响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脚踏车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创字,具独创性,识别力极高,他人使用难以说是偶然而不是袭用,而受商标法较高的保护。
至于较为习见的文字,因不具独创性,他人使用于不类似商品即难说系属恶意,因此企业在发展关系企业及多角化经营时,就会遭遇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形。
应尽量与企业名称相一致 商标不仅表彰商品来源,且为营业信誉的表征,因此商标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广告及使用可达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积消费者印象。
惟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分属商标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规范,民众可先行至各主管机关网站所提供登记数据进行检索;商标注册信息可查询智能局网站>商标>商标数据检索;公司名称登记信息则查询经济部商业司>公司登记数据及申请案件系统,避免有时因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公司名称,或公司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致消费者混淆,造成商标纠纷。
设计商标要注意什么,才能容易核准注册?
商标要能注册才有保障,否则不仅他人仿冒无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时甚至还会侵害他人商标权之虞。商标要能注册,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说明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
商标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称、形状、质量、功用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申请注册,因为商品的说明是业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独占使用,显然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设计商标,要避免单纯的商品说明作为商标。例如以「杀蟑」使用于杀虫剂,「洁净」使用于洗衣粉等文字均为该使用商品的说明。但「克蟑」、「一匙灵」使用于该等商品,因非业者习惯上或事实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显表示商品之说明。
(2)不要与他人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于设计前应先作商标近似检索。
(3)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标作为商标
保护著名商标为国际趋势,我国亦然,商标法并列为禁止注册事由。著名商标的保护不以在我国已注册为前提,只要已为我国相关消费者普遍认识即已足,且其保护不以著名商标所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尚及于不类似的商品。
所以民众不要以为著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就可仿袭使用或蒙混注册,违反者,著名商标权人得请求停止使用或请求评定其商标应予撤销,而蒙受损失。
(4)不要以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内容、性质、质量、产地会发生误认误信之虞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换言之,以易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为商标法所禁止,例如以「乌蔘」使用于鸡肉商品会使人误认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卖局红标米酒的「红标」二字使用于药酒商品会使人误认其商品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请人为新竹香山地区的酪农却以「初鹿」使用于鲜奶商品,则有使人误认其商品系产自台东初鹿而对其产地产生误认之虞,均为商标法所禁止。
一申请案中指定多类别注册有何好处?
一案件可指定多类别的申请注册方式,与一案一类别的申请方式相较,若同一商标欲指定使用于多类别者,即可减少逐案填写申请书及个别检附书件所需时间,只须缮写一份申请书及准备一份附件,申请程序较为简便。且商标核准注册后,办理变更、移转、授权登记或质权登记,规费采「件」为计算单位,可减少费用支出,并有助于申请人商标权之管理。惟应注意问题如下:
(1) 申请费、注册费及延展费用仍采按「类」计算,非按「件」计算。
(2) 进行商标分割时,须依增加件数缴纳分割费及争议处理费。
(3) 一案多类别申请方式,可能伴随复数优先权的问题。
相同商标可否由不同人指定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可以。
多数国家皆承认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并无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并且无造成不公平竞争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业主体注册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独创性不高的商标经不同厂商指定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并无使消费者对其产销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之虞者,即可分别申请注册。
何谓商标声明不专用?
依商标法第19条文义解释,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若删除该等部分将使商标失去原来的完整性时,始得要求申请人将该部分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
主要系因申请人于申请时所检附的商标,通常系已经实际使用,或想要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自申请人使用的角度观察,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部分的本身,亦为完整商标的一部分,将之删除,其实已失去申请商标原来的完整性。
又自商标注册的角度观察,商标整体具识别性者,即符合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除非有删除的必要性,例如该不具识别性部分,有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1款使消费者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的情形,否则,即得依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以尊重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需求。
缴纳注册费期间?
商标申请经核准审定,申请人应于智慧局的审定书送达的次日起2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后,始予注册公告,并自注册公告当日起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则于注册公告后随即邮寄发给。核准审定的商标,若于期限内未缴费者,原核准审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