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商标

商标定义

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18)

前项所称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


商标种类

  • 商品商标(Trad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之标识。(§18)
  • 服务标志(Servic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服务之标识。(§18)
  • 团体标章(Collective Membership Marks)
    团体标章,指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会员之会籍,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之标识。(§85)
  • 团体商标(Collective Marks)
    团体商标,指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指示其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之标识。(§88)
  • 证明标章(Certification Marks)
    证明标章,指证明标章权人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定质量、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产地或其他事项,并藉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之标识。(§80)

商标的申请流程

商标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图


特殊型态的商标

随着经济活动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型态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及记号外,颜色、立体形状、声音,动态、全像图,甚至嗅觉、触觉、味觉等型态,如果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为商标。

  • 立体商标
    指三度空间具有长、宽、高所形成之立体形状,并能使相关消费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立体商标可能的申请态样包括:
    (1)商品本身之形状。
    (2)商品包装容器之形状。
    (3)立体形状标识(商品或商品包装容器以外之立体形状)。
    (4)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
  • 颜色商标
    指单纯以颜色本身作为标识的情形,可以是单一颜色或数颜色的组合,而且该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至于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之联合式商标,并非单纯以颜色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属图形或文字商标而非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
    指单纯以声音本身作为标识的情形,系以听觉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法,声音商标可以是音乐性质的商标,例如一段乐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例如人声所为的口白或狮子的吼叫声,而且该声音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 动态商标
    指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而且该动态影像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动态商标所欲保护者,为该动态影像所产生整体的商业印象,亦即,系就该动态影像的整体取得商标权,并未就该变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文字、图形、记号等部分单独取得商标权;如欲就该文字、图形等要素取得商标权,应另申请注册ㄧ般文字或图形商标。
  • 全像图商标
    指以全像图(或称雷射图)作为标识的情形,而且该全像图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全像图是利用在一张底片上同时储存多张影像的技术(全像术),所以可以呈现出立体影像,可以是数个画面,或只是一个画面,而依观察角度不同,有虹彩变化的情形。全像图常用于纸钞、信用卡或其他具价值产品的安全防伪,也被利用于商品包装或装饰。
    全像图可能有二种情形,其一为图像不随视角变化,仅有单一图像,而该图像会因视角改变而有光影变化的情形,另外,则是随视角差异,产生不同图像变化,有多数图像的情形。

商标权期间

  • 商标权期间
    自注册公告日起10年。
  • 商标延展
    商标权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