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标

各国商标法规介绍


标识别性

识别性为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故识别性的判断必须以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间的关系为依据,不能脱离指定商品或服务单独为之。

商标识别性有先天与后天之分,前者指商标本身所固有,无须经由使用取得的识别能力;后天识别性则指标识原不具有识别性,但经由在市场上之使用,其结果使相关消费者得以认识其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即具有商标识别性,因此时该标识除原来的原始意涵外,尚产生识别来源的新意义,所以后天识别性又称为第二意义。

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商标,依其识别性之强弱,可分为独创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标。


独创性标识

「独创性标识」指运用智慧独创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词汇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义,该标识创作的目的即在于以之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其为全新的创思,对消费者而言,并未传达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仅具指示及区别来源的功能,故其识别性最强。

从竞争的角度观之,这类标识既不是竞争同业所必须或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其他相关说明,赋予排他专属权,不会影响同业的公平竞争,自得准予注册。

核准案例:

  • 「GOOGLE」使用于搜索引擎服务。
  • 「震旦」使用于电信加值网络之传输服务。
  • 「普腾」使用于电视机、音响商品。
  • 使用于汽车、客车商品。

任意性标识

「任意性标识」指由现有的词汇或事物所构成,但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其质量、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无关者,因为这种型态的标识未传达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具有商品或服务说明的意义,消费者会直接将其视为指示及区别来源的标识。

从竞争的角度观之,因为其他竞争同业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这些与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的词汇或事物之必要,因此赋予排他专属权不会影响同业的公平竞争,故得准予注册。

核准案例:

  • 「苹果APPLE」、「黑莓BlackBerry」使用于计算机、数据处理器商品。
  • 「风信子」使用于杯、碗、盘商品。
  • 「向日葵」使用于太阳能收集器商品。
  • 「春天」使用于餐厅、旅馆服务。
  • 使用于磁砖、地砖、壁砖商品。
  • 使用于衣服商品。

暗示性标识

「暗示性标识」指以隐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功用或其他有关成分、性质等特性,虽较易为消费者所记忆,但并非竞争同业必须或通常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暗示性的描述与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描述不同,消费者需要运用一定程度的想象、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领会标识与商品或服务间的关联性。

这种类型的标识,不是竞争同业必须或自然会选择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标识,通常还有其他较直接的说明文字或图形等可供使用,因此赋予排他专属权不影响同业公平竞争,得准予注册。

核准案例:

  • 「快译通」使用于电子辞典商品。
  • 「一匙灵」使用于洗衣粉商品。
  • 「克潮灵」使用于除湿剂商品。
  • 「靠得住」使用于卫生棉商品。
  • 「足爽」使用于香港脚药膏商品。
  • 使用于椅子、摇椅、课桌椅商品。

识别性的判断

商标是否具备识别性,应考虑个案的事实及证据,就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系、竞争同业使用情形及申请人使用方式与实际交易情况等客观参酌因素,综合判断之。